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如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
(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制度强化 2010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权威部门知情人士称,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仅要求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目前,证监会正在酝酿进一步加强对PE腐败的防范,已经要求保荐代表人严格登记亲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关系,但是对于朋友代持等行为尚未有可行性甄别办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