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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债券

 

术语解释

基本建设债券不是标准化的国债,因为它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的,而是由政府所属机构发行的,是一种政府机构债。

债券简介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管理制,组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公司所需的投资资金一部分从国家预算内列支,不足部分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债券到期时由公司还本付息。基本建设债券一共发行了两次,发行主体是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铁道部等一些机构。 发行对象为各专业银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1990年底,基本建设债券共发行95亿元。基本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债券到期后,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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