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
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技术股分配问题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
2.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
3.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余地;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
4.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5、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
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 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2. 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红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 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分红股: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技术股比例技术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经国务院同意,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离开公司后,股份不变,除非转让掉股份。须注意的是,以技术入股后,此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