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股 无权股即无表决权股股票,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不享有表决权的股票。相应地,持有这类股票的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实践中,无权股票并不多见。通常的情况是,无权股票多限于优先股股票,特别是累积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剩余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发行无权股票的目的,在于满足那些为了获取投资利益而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的需要,有利于加快资本的筹集,同时亦有利于少数大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保持公司经营活动的稳定。 定义概述
无权股 股票按照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将股票划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
无表决权股股票是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的股票。相应地,这类股票的持有者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仍可以参加股东大会。
在实践中,公司普遍发行表决权股股票,特殊情况下发行无表决权股股票。这类股票多限于优先股股票,特别是累积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剩余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发行无表决权股股票的目的在于满足那些只为获取投资收益而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的需要,从而加快资本的筹集和公司的设立;同时也有利于少数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由于持有公司经营权是股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股东地位平等的体现,因此,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存在无表决权股股票。
股行市场股票一级市场
无权股 指股票的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投资者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通过一级市场,发行人筹措到了公司所需资金,而投资人则购买了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实现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一级市场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发行市场是一个抽象市场,其买卖活动并非局限在一个固定的场所。
(2)、发行是一次性的行为,其价格由发行公司决定,并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投资人以同一价格购买股票。
股票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指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二级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有效地集中和分配资金:
(1)促进短期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
(2)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沟通储蓄与投资的融通渠道;
(3)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能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有助于抽调劳动生产率和新兴产业的兴起;
(4)维持股票的合理价格,交易自由、信息灵通、管理缜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严密的保护。已发行的股票一经上市,就进入二级市场。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买进和卖出股票,其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来决定,投资人在同一天中买入股票的价格是不同的。
无权股 含权股(CumRightsStock)是指含有股利的、尚未除权的股票。“含权”在这里就是含有送股的权力。送股后就是除权,就是解除了送股的权力。送股除权后你的股票价格成了除权价,为了计算你的成本,你可以对股票进行复权!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份公司进入盈余分配时期,这个时期的股票就是含权股,此外公司增资配股也形成含权股。中国股市对分红配股的实施日期无统一规定,实际上往往一年到头都有上市公司在搞分红配股,分布较密集的月份则是5、6、7、8、9几个月。
在分红派息的前夕,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一定要密切关注与分红派息有关的四个日期,这四个日期是:
1、股息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派息日,即正式将股息发放给股东的时间。
3、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息红利分配的股东的时间。
4、除息日,即不再享有本期股息的时间。
在这四个日期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由于每天都有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公司的股票不断易手,这就意味着股东在不断变化中。因此,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分红派息时必须明确公布股权登记日,派发股息以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的公司名册为准。
无权股 含权股的选择
一般来说,绩优、盘小、送配股比例大、配股价比正股价有较大落差的含权股,多会形成一波上升行情;而送配股比例小,配股价接近正股价的含权股则多会走出一波下跌行情。
其次,多头市场购进股票参与除权,获利机会多;空头市场参与除权,蚀本情况多;振荡盘整市场参与除权,则优选的含权股仍有较多的获利机会。
再次,在无庄家操纵的情况下,抢权行情与填权行情彼此间具有消长关系,二者总升幅的上限,即填权价的上限应符合市场比价体系。
案例分析无权股 股票无权代理买卖纠纷案
1993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名册登记,并开设A113121662号码的股票帐户。1993年8月初,原告在武汉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分别购入富耀股票9000股,哈医药股票1.5万股。同年8月12日、13日、16日,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任何委托手续情况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后,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883”交易席位上全部卖出。在蒋某未出具原告磁卡及身份证情况下,又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并根据蒋某的要求,将原告股票的全部售后得款392524.27元转入蒋某设在被告处的资金帐户。同年10月7日,原告至某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申报卖出股票,发觉帐户内股票已被抛售。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委托的情况下,让蒋某填写委托单抛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成交后违反规定,将交割凭单直接交由蒋某签收,并将股票交割金转入蒋某的资金帐户,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办案要点:
另外,由于原告股票实际上是被案外人蒋某卖出,并且所卖股票的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再向蒋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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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jsmedia.tv/?action-viewnews-itemid-3666
(2)http://wiki.mbalib.com/wiki/%E6%97%A0%E8%A1%A8%E5%86%B3%E6%9D%83%E8%82%A1%E8%82%A1%E7%A5%A8
(3)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第1190-1192页
(4)http://lw.3edu.net/zjal/lw_39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