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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选择权交易的概念

  期货选择权交易的概念:

  期货选择权,简称期权,是指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履约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商品或股票的权利。

  期权交易即把“权利”作为可自由买卖的商品,通过买卖期权合约来进行。期权合约是期权交易双方确定交易关系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经标准化的了的契约。期货知识中显示:期权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卖方、买方、敲定价格、通知日和到期日等,期权合约的唯一变量是期权价格(权利金)。

  期权交易的买方在支付权利金后,即拥有一种未来买卖某商品合约的权利,买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买进期权的好处是:

  (1)风险有限且可预测;

  (2)能够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保存实力,不至损失过多;

  (3)处于保值而不必担心追加价格变动保证金的地位,可灵活方便地在一个多变的市场上从事交易。买进期权的最大可能亏损是支付的权利金。

  期权交易的卖方通过卖出期权合约赚取权利金,并在买方要求行使权利时负有履约义务、在期权交易中,卖出期权所面临的风险与期货市场参与者同样大。期权买方不需要开设保证金帐户,而卖方(不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以表明其具有完成履约义务的能力、

  敲定价格是期权购买者得以按照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的价格。

  通知日是期权买方在决定履行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某项商品的买卖时,应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预先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作好履约准备。到期日是期权合约的最终有效日期。超过这一天,期权合约自动作废,在此之前已做通知的,应在这一天交割。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都是为了在防止市场出现不利于交易者逆转时提供最大限度的价格保护。

        但是,期权交易和期货交易还是有区别的

  1、期权交易者不必像期货交易那样被局限在某一具体的最低价和最高价格上,而是可以利用市场趋势而随时决定是否履行合约。

  2、期权交易双方在确定交易地位之前,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权利金(premium类似于保证金)。期权交易双方确立交易地位即有权在合约期满前要求交割。如果当时市况对买方或卖方不利,任何一方都可自动放弃其地位,而损失其所支付的权利金,而由获利的一方收取。因此,期权交易的最大亏损仅是最初支付的权利金,绝无追加义务。期货合约则基于保护交易者的立场,要求交易双方支付原始的保证金,在交易期间又根据交易者的浮动亏损要求追加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信用。

  3、期权交易只是付出一定的权利金取得买或卖一定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交易双方都无义务保证合约的履行。期权合约是单向合约,可以在交易确立后的任何时点上抛弃该合约,而期货合约是双向合约,一旦多头或空头地位确立后,交易的双方即承担其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意交割,则必须在有效的交易日内补回或抛出原先的买或卖的地位,即买卖对冲。

  4、一旦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买方在某一交易所履行了期权交易合约,交易双方在期权合约中的交易部位就转换成相应的、期货市场交易部位。看涨期权履约后,买方承担多头期货部位,卖方承担空头期货部位;看跌期权履约后,买方承担空头期货部位,卖方承担多头期货部位。

  期权交易由来已久,传统的期权交易主要是用于有关的现货有价证券,如股票、实货商品、贵金属和房地产等买卖的保值手段。而期货合约的期权交易到1982年才由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首次推出。但期权交易的发展十分迅速,交易商品种类也从有形商品发展到货币、各种有价证券及其指数等,范围十分广泛,交易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已经成为期货市场上一个很重要的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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