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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客体

构成要件 投资失利 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
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是指成为投资客体在法律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投资法律对其客体资格的基本要求。投资是一种联系非常广泛的经济法律行为,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联系。因此,投资客体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是非常复杂的。按照客体在投资活动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将其具体分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它们在经济法律性质上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价值。

投资财产客体的构成要件
投资财产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所投入的、享有其法定财产权的各种出资财产。它是投资活动的第一客体,没有可投入的财产就不可能产生投资行为。投资的财产客体具有许多种类,从投资财产的接受方来看,凡符合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要求的财产,在法律允许其转让的条件下都可以成为投资财产客体。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看,只有投资主体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才能成为投资财产,不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不能成为投资财产。这里,为了能够深入研究不同投资财产客体的法律性质及其基本构成要件,按照投资主体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同,将其进一步分为全权投资财产和限权投资财产。

投资成果客体的构成要件
投资成果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享有其法定财产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它是投资活动的第二客体,没有财产客体的投入就不会形成成果客体。投资成果客体首先要求,它在法律性质上必须是各种形式的资产。这是作为投资成果客体的首要条件。其次,这些资产必须是通过投资活动形成的资产,通过其他途径形成的资产因不存在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投资行为的成果。第三,投资主体必须享有该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否则,他就不可能实际经营该资产,就无法实现其投资目的,这种财产的投入行为也就不能被称为投资行为。第四,在投资成果客体的具体存在形式上,它既可以是投资主体的全权资产,也可以是其特定的限权资产;既可以是有限债务责任资产,也可以是无限债务责任资产。

全权资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资产;限权资产是指主体的投资成果在财产权利上有一定缺陷,仅享有全部财产权利中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的资产。投资所形成的是全权资产还是限权资产,主要取决于投资财产客体的实物形态,以及投资主体所享有的该客体的财产权是否完全。一个完全的投资财产权有能力形成全权资产,而一个不完全的投资财产权则不一定能够形成全权资产。通常,以有限权利的种类物实施投资行为,能够形成全权资产;以有限权利的特定物进行投资,则不能形成全权资产。

有限债务责任资产,是指投资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投资成果客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的资产。通常,有限债务责任资产都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存在,它的收益也往往不是来自对该资产本身的经营,而是来自融资主体对该资产价值的再投入行为。无限债务责任资产,是指投资主体必须以其享有产权的全部财产,对投资成果客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而不仅限于其出资财产的资产。无限债务责任资产通常是某种特定的产业资产,其收益往往不仅来自于资产自身的增值,还来自于对该资产的直接经营管理,投资主体既要进行客体的转换,又要实际经营该资产。

全权投资财产 投资 全权投资财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投资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处置行为和收益行为不受第三者限制的投资财产。全权投资财产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全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分配权。完全的所有权,是构成全权投资财产的首要条件。但享有客体完全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就能够享有完全的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因为,其中的每项产权都能够依法进行一步分解,使其不完全归所有人享有。在此条件下,所有主体可能仅享有该财产的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甚至可能不享有任何使用权和处置权。因此,全权投资主体必须同时享有投资财产客体的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的分配权。否则,该财产就不是全权投资财产,甚至不可能成为投资财产。 限权投资财产

限权投资财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投资财产的部分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处置行为和收益行为要受到第三者限制的投资财产。由于能够同时享有处置权能和收益权能的只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限权投资财产会出现两种基本情况:一是所有权有缺陷的投资财产;二是使用权有缺陷的投资财产。它们都会因投资主体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利,使其投资行为受到第三者的限制。所有权存在缺陷的限权投资财产有两种可能,一是所有者不享有使用权,并因此而不享有处置权和仅享有不完全的收益权,这时该财产就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投资财产;二是所有者仅享有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时该财产只能有限制地成为投资财产。使用权缺陷的限权投资财产也有两种可能,一是使用权人享有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分配权,这时它只能有限制地成为投资财产;二是使用权人享有部分使用权和分配权但不享有处置权,这时该财产就不可能成为投资财产。

类型分析

投资客体的基本类型,是指按照它在投资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在法律上的不同性质对其进行的基本种类划分。从总体上来讲,投资客体可以分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但由于财产客体和成果客体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相关法律制度难以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因此,为保证投资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还必须按照它们的不同属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一)投资财产客体的基本类型
从经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按照投资财产客体的经济、法律性质和存在的物质形态,可将其分为货币财产、非货币有形财产和非货币无形财产。其中,货币财产是以本国或外国法定通货形成存在的财产,包括现钞货币和存款货币两种。它是由法定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并以国家法律保证其流通的一般等价物,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可以依法同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因此,是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制约的绝对的投资财产,能够以此进行任何种类和形式的投资。任何转让投资品或融资品的经济主体,都不得拒绝接受本国法定货币财产出资。同时,国家法定货币作为价值标准,还是衡量其他投资财产价值的尺度。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财产,最终都必须以法定通货作为其价值的衡量和计算的标准。

非货币有形财产,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实物财产,它必须以实物形态现实地存在。任何有价值的有形财产,只要其需求主体实际需要都可能成为投资财产。非货币无形财产,是指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存在形态的财产。它可分为大两类,一类是产业产权,一类是非产业产权。其中,产业产权具体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商誉等;非产业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产业产权等。任何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只要需求主体需要,都能够作为投资财产,或者有条件地作为投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不是社会财富的一般性代表,不具有可以随时任意地转化成为投资品或融资品的能力。因此,并不是任何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能够成为投资财产,它们要成为投资财产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该财产必须是投资品或融资品转让方所需要的财产,并且必须有明确的承诺以一定价格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二,该财产的投资价值量,必须经过双方认可,具有该项财产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其价值转移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投资成果客体的基本类型
从经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按照投资成果客体的经济、法律性质和存在的物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其中,产业资产是指在产业经营中,能够实际执行职能的各种资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在产业经营中实际使用的,经营用土地、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以及各种存货等。它们是通过产业单位的投资活动形成的,是产业投资的成果客体,也是划分产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标志。按照产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性质和职能作用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它们分别是在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投资成果客体。产业资产是各产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料,它能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是国家经济实力的最基本标志,是社会财富产出能力的物质基础。

金融资产是指在资金融通中,通过金融投资行为形成的各种融资性资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和债权,它们是金融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成果客体。按照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将其进一步分为资本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资本性资产是指具有产业资本性质的资产,债权资产则是指具有资产性质的各种债权。金融资产是一种非实质性资产,它与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金融资产的多寡并不一定代表其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金融资产数量与产业资产数量也并不一定有对等关系,利用金融投资筹集起来的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产业投资。同时,产业投资也不一定以金融投资方式筹集资金。但在现代社会,金融投资对整个社会资金的融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客体性质

债权资产是指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资产属性的各种债权;是各种经济法律主体在货币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融通过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债权的财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和贷款活动中,以转让货币使用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各种商品交换中,以转让商品所有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目前,经济法学界普遍否认货币使用权的投资财产客体性质,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资产的投资成果客体性质。金融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资产投资,这是对投资客体性质的严重误解。

首先,从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上来看。它的基本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资产债权转让的是规定时限的货币使用权;二是债权资产的债权人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是固定的。货币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其享有主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并且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处置和分配权,完全可以作为资产使用。因此,完全符合投资财产客体的要求。此外,由货币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完全符合投资成果客体的要求,它与其他投资成果客体并没有本质区别。使用期限只是判断使用权是否完全的标准,它是产权转让的时间界限,而不是判断投资性质的标准。至于债权资产主体是否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是否具有固定性,同投资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投资的标准。

其次,从投资客体的比较来看。任何投资都能够以到期归还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并且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产业投资中,投资主体可以将依法购买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成果客体使用。在金融投资中,投资主体也能够以其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也可以将其转换成特定形式的投资成果客体。并且,任何使用权实际上都有到期时间的限制,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能够作为投资客体的属性,并不影响其成为投资成果客体。因此,货币的使用权也同样可以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债权资产也同样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成果客体。货币使用权享有主体实施的,形成债权资产的行为也同样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第三,从金融投资的性质来看。任何金融投资在法律性质上,转让的都不是所有权,而是归属于所有权的某种特定的财产权。并且,任何金融资产到期都需要归还。即使是股权投资,在公司经营期满时,或者因各种原因解散时,也需要向投资主体归还其投资财产客体和由公司保留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经营失败,则哪种金融投资投入的财产也可能无法偿还。当然,债权资产与股权资产是有一定区别的,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投资属性的一致性。再从金融投资中的债券投资来看,债券投资投入的也是货币的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资产与其他经济活动形成的债权资产,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普遍承认债券投资是投资,承认债券投资所投入的货币使用权是投资财产客体,承认它所形成的债权资产是投资成果客体,也就必须承认其他货币使用权的投资财产客体性质,必须承认其他货币使用权投入所形成的债权资产也是投资成果客体,其他用于形成债权资产的投入行为也是投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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