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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新规定2020(2020年交强险最新条款)

最近很多萌新们在查询关于交强险新规定2020的解答,今天蹇编为大家搜罗3条解答来给大家答疑解难! 有79%菜鸟玩家认为交强险新规定2020(2020年交强险最新条款)值得一读!

3条解答

一.2020交强险赔偿范围

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新规

1.交强险新规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用上面:上一个年度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10 ;上两个年度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20 ;上三个年度或以上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30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但不致使他人死亡,则费用不变;上一个年度发生2次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10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职责致使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30 。

2.根据缴纳费用=(1 n)*950,其中“n”代表数目,可以算出,至少需要交665元,最多要交1235元。

3.车险改革后,是否违规也影响交强险的费率。未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用越来越少,否则费用越来越多。如果一年内出现2次交通事故,次年的保险费率就会增加1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5.上一个年度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10 ;上两个年度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20 ;上三个年度或以上没有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减少30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职责的交通事故但不致使他人死亡,则费用不变;上一个年度发生2次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10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职责致使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30 。

6.如果一年内出现2次交通事故,次年的保险费率就会增加10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三.交强险新的政策是什么?

1.交强险条例和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监管部门和公众都处于信息劣势,因而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政府、车主、第三者的利益达到平衡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日前向保监会提交了一份“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产生400亿元的“暴利”。

2.车辆强制险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自去年7月份面世以来,社会各界声讨其存在“暴利”及“信息不透明”的声音就不绝于耳。

3.尤其是公民个体代表——律师孙勇,犹如皇帝新装上的那个勇敢小孩,接连三次向保监会“发难”,义无反顾地向世人戳穿了交强险“暴利”的内幕。

4.律师孙勇所称“暴利”内幕,并非空穴来风,是有事实依据的。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8亿,按保守数字1亿计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 ,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

5.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结余。按理讲,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宗旨,交强险应坚持不盈不亏的原则。而依照律师孙勇提供的数据,交强险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暴利险”,与不盈不亏的初衷严重相悖。政府要求不能盈利的项目和制度,到了市场上和现实中往往就会出现“肠梗阻”,不是执行机构借机发横财,就是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被“阻击”而不得不停止执行。

6.这样的“影子”,我们在医疗、教育、公用事业等领域已早有领教。车辆强制险为何会产生400亿元“暴利”?

7.笔者以为,强制险制度出笼过程存在不少致命缺陷,以至于这项公共政策一出“娘胎”就变成“畸形儿”。

8.具体来说,首先,利益相关方没有进行实质性博弈。尽管在交强险费率制定过程中,也举行过消费者意见征求会,但对于交强险制定费用的依据、市场分析,消费者朦胧的居多,明白的太少。

9.现行的交强险条例和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监管部门和公众都处于信息劣势,因而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政府、车主、第三者的利益达到平衡。

10.其次,没有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态势。按照交强险实施方案,22家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并且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这样的方案虽然可以保证交强险的强制性,但是他们之间却没有任何竞争机制,可以想象,这种投保方式,不仅难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也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的社会效益。

11.此外,虽然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12.但是,对于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强险费,保监会在正式公布前,却没举行价格听证会。因此,国家在制订类似交强险等公共政策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博弈问题,应将博弈前置,换句话说,要假想各利益方抵制或消解政策,进而制订出符合多方利益的政策。

13.另一方面,让各大保险公司来竞标交强险业务,让投保人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才符合市场竞争法则。

与此同时,整个制度制订过程及实施情况,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履行法定程序。惟此,国家公共政策才会被不折不扣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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