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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总体下降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和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出部署安排。《通知》明确,全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9‰。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撑起了“保护伞”。

《通知》明确了按项目参保费用来源和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降低企业税费促进复产复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统一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9‰,与阶段性降费前的2017年全省平均费率相比,总体上下降 47%,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提出,按项目参保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投资知识,要确保“先参保、后开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实名制管理,建立按项目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投资,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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