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通强制第三者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按照排量收取:三轮摩托车:400元。浮动标准:对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一年下浮10%,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下浮30%。而对造成死亡和发生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事故的实行费率上浮。 在事故赔偿方面,同样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确定,有责赔偿上限为12.2 万元,无责赔偿上限为1.21万元。 摩托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保费较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其他的商业保险合同。 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办理强制保险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因为交强险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将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受益方的利益。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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