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朋友张某急需用钱,我借给他10万元,当时在借条上只注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现在他无力偿还,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就不支付利息了?

  答:《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不支付,如果张某在此期限内还款,则不用支付利息。对于逾期归还的利息,根据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你的朋友张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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