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吴某娇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娇将借款人陈某英起诉到法院。2014年12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驳回吴某娇诉讼请求。

  吴某娇认为,2011年6月23日,陈某英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了2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陈某英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英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陈某英则辩称,吴某娇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借过钱,而拒绝还款。

  2014年12月17日,因吴某娇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驳回吴某娇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需谨慎 证据不足难胜诉

  对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审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吴某娇只提供《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0000元借款支付给陈某英的证据,在陈某英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吴某娇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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