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下面附上早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颁布日期:19900402

实施日期:199004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猜你喜欢:
  • 个人所得税app怎么修改工作单位 修改流程详解
  • 微信注销了钱怎么找回 解决办法告诉你
  • 松下洗衣机h29怎么处理
  • 杭州游乐场有哪些
  • 小爱音响怎么连接热点
  • 华为p30pro是哪年上市的
  • 怎么买股票的技巧总结
  • 北极冷空气直达!极寒致日韩交通瘫痪,阿富汗上百人死亡 专家:极端天气已成常态
  • 苏泊尔电压力锅按键无效
  • 三皇五帝五帝分别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