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颁布日期:19990211  实施日期:199902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猜你喜欢:
  • 79元京惠保怎么买 京惠保79元保险怎么办理
  • 海尔洗衣机一直滴滴响
  • 基金容易亏损吗 主要看基金的类型
  • 银链变黑是什么原因呢(配戴首饰的情况下维持皮肤干躁)
  • 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多少
  • 打征信报告要不要还了信用卡 看完你就知道了
  • 行业生命周期是什么 金融理论之一
  • 生重病可以买意外险吗 生了病可以买意外险吗
  • 财务状况表是指什么表,资产负债表
  • 车险赔偿额度怎么计算 车险赔偿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