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违反上述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猜你喜欢:
  • 洗衣机立体洗什么意思
  • 平安银行信用卡车主卡积分是怎么累积的?
  • 云吞面的面是什么面(云吞面的面是广式碱水面)
  • 小牛电动车电池充不进去电了怎么办
  • 车险异地购买和本地购买有区别吗
  • 什么是村干部养老保险
  • 鼠狐猴的特点
  • 空调好坏的区别在哪
  • 乞力马扎罗山地理位置
  • 2020年微信实名认证不绑定银行卡可以吗 操作步骤如下